“某政府采购项目,A供应商提供了虚假材料, B市财政部门对A供应商作出禁止一年内参加该市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近日听到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讲述了这样一则案例。那么,可以禁止供应商参加一定区域内的采购活动吗?如果第三方提供了虚假检测报告投标供应商要担责吗?记者注意到,广东省清远市财政局近日印发的《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及中小企业声明函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此进行了明确。
“根据《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50 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供应商作出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供应商存在任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行政处罚决定且处罚期限未届满的,即使尚未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开设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处罚记录’和‘信用中国’网站显示,也应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审慎甄别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通知》强调。
根据《通知》,供应商提供第三方(如生产商)书面声明、检测报告等资料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应当保证投标所提供第三方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如相关第三方书面声明、相关检测报告等资料虚假,财政部门有权根据调查情形认定其是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并严肃处理。同时,供应商应当按规定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并保证填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否则财政部门有权根据调查情形认定其是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并严肃处理。
《通知》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在依法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甄别供应商是否存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记录,依法依规审查供应商投标资格。在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等评审过程中,应严格依照规定审查《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文件,确保符合相关政策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审查不到位的,财政部门将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